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學校的儀器設備是固定資產的一部分。為了加強儀器設備的管理,結合我校實際,特制定教學儀器管理制度。
第二條 學校的儀器設備,是保證完成教學、科研、實訓等任務的重要物質基礎。學校要在“統(tǒng)一領導、歸口管理和管用結合”的原則下,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負責儀器設備管理工作,并應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,確定儀器設備的管理機制。
第三條 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充分發(fā)揮其作用,保證教學、科研、實訓等工作的需要,不斷提高投資效益。學校要在儀器設備的購置、驗收、使用、維護直至報廢的全過程中,加強計劃管理、技術管理和經濟管理,使儀器設備在整個壽命周期中充分發(fā)揮效益。
第四條 儀器設備的管理,必須貫徹勤儉辦學的方針,從學校的實際出發(fā),挖掘現有儀器設備潛力,重視開發(fā)工作,并提倡動手研制新型教學、科研儀器,不斷擴充學校研制儀器設備的能力。
第五條 儀器設備管理由教務科具體負責。選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專業(yè)知識的技術人員擔任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。管理人員如有調動,必須按程序辦理移交手續(xù)。交接時,學校分管領導負責監(jiān)交,按賬點物,逐件交接,遇有賬物不符時,要查明原則,按學校規(guī)定處理,并在“教學設備基本情況表”上簽字。
第二章 計劃管理
第六條 學校儀器設備的購置,要根據發(fā)展規(guī)劃、專業(yè)設置、教學和實訓等方面的需要和財力的可能,分別輕重緩急制定出年度購置計劃。
第七條 儀器設備的年度購置計劃,應由教務科提出,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后,列入學校年度基本建設投資和財務計劃,提請校長辦公會研究批準后執(zhí)行。
計劃外臨時需要的儀器設備,亦應按上述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八條 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的購置,必須提出可行性報告,其內容應包括購置理由、效益預測、選型論證、安裝及使用條件等,逐項進行評議審查后,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批準執(zhí)行。
第九條 自制儀器設備(包括請外單位加工制造的)必須申報計劃,并應對其技術設計的科學性、可行性及合理性進行論證,經同意后進行試制。試制結束,經技術檢定合格予以驗收入賬。
第十條 儀器設備的統(tǒng)計資料,是制訂計劃的主要依據。要隨時掌握儀器設備的品類、數量、金額、分布和使用情況,經常對其進行分析研究和總匯,以進一步加強計劃管理,提高管理水平。
第十一條 建立計算機管理系統(tǒng)是實現儀器設備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。要在人力、技術和設備上做好安排,逐步實現計算機管理。
第三章 技術管理
第十二條 技術管理的目的,是要保證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可用狀態(tài),不斷提高完好率。
第十三條 儀器設備的管理和使用,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。要制定操作規(guī)程、使用和維修保養(yǎng)制度,并有專人負責技術安全工作,做到堅持制度,責任到人。
第十四條 儀器設備要建立嚴格的實物驗收和技術驗收制度。到貨后要及時開箱清點檢驗和安裝調試,進行技術驗收,校領導和教務科要監(jiān)督檢查驗收工作。
第十五條 儀器設備必須按精密程度分級使用,并應對性能和指標進行定期校驗、計量和定標,以確保儀器設備的精度和性能。
第十六條 要加強儀器設備的維修和保養(yǎng)工作,一般儀器設備應做到隨時保養(yǎng)和維修,精密貴重儀器做到精心維護、檢修和檢測,防止障礙性事故的發(fā)生。
儀器設備一般不得拆改,如確實拆改時,需按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(xù)。
第十七條 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,必須選派業(yè)務能力較強的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負責管理和指導使用,對上機操作人員必須進行技術培訓,考核合格后,方可使用儀器。
第十八條 教學儀器設備要建立技術檔案,檔案內容應包括儀器設備出廠的技術資料、設備說明、技術標準、操作規(guī)程等項內容,以及從購置報告到報廢整個壽命進程中的管理使用、維護、檢修及校驗等記錄和文書資料,使之成為儀器設備管理和使用的技術依據。
第四章 經濟管理
第十九條 要通過研究儀器設備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經濟規(guī)律,逐步確定技術狀況、完好率、利用率等綜合考核指標,進行經濟技術分析,采取相應的措施,努力提高儀器設備的利用率。
第二十條 儀器設備要建立的賬、卡制度,堅持每年至少對賬一次,做到賬、物、卡相符。
第二十一條 教學儀器設備應有專室存放,做到陳列整齊、取用方便、科學管理。組合儀器設備要單箱保管,以防配件散失。儲藏室應保持整齊清潔,通風干燥,防火防盜。
第二十二條 精密貴重儀器要實行專管專用,要認真學習儀器說明書和操作手冊,熟悉性能和使用方法,通過培訓后,方能啟用,并建立使用維修記錄本,以備查閱。
第二十三條 教學所需教學儀器,必須提前聯系教務科和管理人員做好準備。要及時辦理領用、借用、歸還手續(xù)。管理人員在驗收歸還時,發(fā)現遺失或損壞,應查明原因,及時處理(報損或賠償)。
第二十四條 確因技術落后、損壞等原因不能修復使用或維護修理費用高,無修復價值的儀器設備,可申報報廢。報廢儀器設備,須按規(guī)定,經技術鑒定和教務科審核由校長批準后,并進行財務處理。
第二十五條 教學儀器設備只供本校教學培訓使用,一般不予外借,如遇特殊情況,經校長批準后,可以有償租借,并簽訂租借協議,付費租借使用。歸還時,應確保儀器設備完好,如發(fā)現損壞,應按協議事項賠償損失。
第二十六條 學期結束,必須認真進行教學儀器設備清點盤查工作,并向學校報告盤點結果。對需要維修、保養(yǎng)的儀器設備,應及時維修保養(yǎng),對工作不負責任,造成儀器設備損壞、丟失和浪費的人員,應給予批評教育,直至行政處分或在經濟上予以賠償。
本制度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未盡事宜,按上級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